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219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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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張為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昆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未記載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應予更正。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三、被告萬昆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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