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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朱育伸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9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所有人即被告蔣○○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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