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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呂誌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欣怡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 1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2 苗栗市○○段000○號建物 3 泰安鄉橫龍山段3地號土地 4 泰安鄉橫龍山段15地號土地 5 泰安鄉橫龍山段30地號土地 6 泰安鄉橫龍山段67地號土地 7 泰安鄉橫龍山段69地號土地 8 泰安鄉橫龍山段331地號土地 9 泰安鄉橫龍山段220地號土地 10 泰安鄉梅園段1420-2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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