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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被 告 張仕衡
訴訟代理人 張芷寧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經受命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並記載於當日準備程序筆錄。
惟因原告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之113年1月11日提出書狀聲請調查相關人證,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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