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訴,256,2024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啓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詹金源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至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又倘上訴人係對於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上訴,茲依第一審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42,000元,是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

如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

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