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訴,336,2024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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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蔡富貴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6號與被上訴人蔡秀琴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不服本院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3樓,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上訴人,經本院判決上訴人敗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2,000元(即系爭建物起訴時之課稅現值,見訴卷第315頁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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