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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邦
被 告 張志翔
陳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陳敬堯已於113年1月4日入法務部○○○○○○○○羈押中,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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