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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謝明樹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謝錦宮
莊洪蚶
洪月娥
許容禎
洪銘聯
洪凰主
洪鳳與
林俊銘(謝錦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指定期日至現場履勘並測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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