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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蔡宗儐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詹云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後因情事變更,而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具狀變更其聲請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雖其於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3,177元,惟其變更聲請後,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3,177元,尚應補繳86,823元(100,000-13,177=86,8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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