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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5月22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5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0000000-0 普通股 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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