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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俊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楓國際休閒開發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業已自行繳納新臺幣(下同)2,458元,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暫免繳裁判費。
是聲請人顯有溢繳2,458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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