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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游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智揚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給付酒店消費款,並提出切結書及結帳單等件為證,然依上開切結書所示,債務人積欠消費款之對象為第三人金聰酒店、龍昌酒店、皇冠酒店、龍昇酒店,並非債權人。
復查上開結帳單內容係記載債務人之消費明細,亦無法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任何債權存在,綜上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
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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