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879,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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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南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福


債 務 人 黃將桂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9,99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即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5月29日),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即百分之3.5024,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即113年5月30日起),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5即百分之8.1計算之利息,並以該利率加2成即百分之9.72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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