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954,2024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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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債 務 人 賴冠興

賴劉柿

一、債務人賴冠興、賴劉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339,28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3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本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03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賴冠興應向債權人給付171,428元,及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3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03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債務人賴冠興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賴劉柿清償之。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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