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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邱世弘
邱運寶
謝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1,8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邱世弘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運寶、謝鳳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44,4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邱世弘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1,84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邱運寶、謝鳳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07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002 新臺幣60458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003 新臺幣61958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004 新臺幣46619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07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0458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61958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6619元 邱世弘、邱運寶、謝鳳梅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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