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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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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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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瑞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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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其執行標的尚屬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位於雲林縣,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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