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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廖英利
相 對 人 何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1月20日 CH291354 002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2月20日 CH291355 003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3月20日 CH291356 004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4月20日 CH291357 005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5月20日 CH291358 006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6月20日 CH291359 007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7月20日 CH291360 008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1年8月20日 CH291361 009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0年11月20日 CH291352 010 110年10月7日 50,000元 110年12月20日 CH291353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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