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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文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陳文昌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文昌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後積極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承擔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等情事,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業經變賣及清償債務完畢,其管理事務亦同告終結,故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可為管理,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條、145條第2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繼字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函、地價稅繳款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函、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資料、信雅聯合法律事務所函、土地登記申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函、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通知、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新聞紙登報資料、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已代墊費用一覽表暨各項支出費用單據等件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繼字第5號指定遺產管理人、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111年度繼字第13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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