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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秀玉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梁秀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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