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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蔡功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41元,及其中10,414元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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