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143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黃玉枝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鍾皇義即喬發水電行
上列上訴人間因113年度苗小字第14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