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苗小,175,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7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政民
被 告 曾浩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65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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