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苗小,23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苗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葉家秀
被 告 劉芳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傅正熙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車體損失險。

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8日20時許,於苗栗縣苗栗市英才路英才夜市機車停車場(下稱系爭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倒車不慎而碰撞系爭機車,致系爭機車車體受損,經修復後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1,300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前開費用完畢,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為請求。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碰撞到系爭機車,系爭機車是自己倒下的,原因可能是沒停好或風大,停車的地方有小小的坡度,也有裂痕。

事發當時沒有其他人在系爭機車附近,周遭很多人在看,有點嚇到、很緊張,且基於禮貌,就將系爭機車扶起,並留下紙條記載聯絡方式,系爭機車受損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04頁):㈠原告承保系爭機車之車體損失險。

系爭機車於112年1月8日20時許,停放在系爭停車場時受損。

被告於系爭機車上留下紙條記載聯絡方式。

㈡系爭機車為111年5月出廠,為修復系爭機車前開損傷,支付零件費用11,300元,原告已賠付該修車費。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是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碰撞系爭機車而致系爭機車車體受損,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應就系爭機車受損係被告碰撞所致之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於系爭機車倒下受損後,被告有於系爭機車上留下紙條記載聯絡方式,並請傅正熙估價後通知被告,此固為被告所自陳(見本院卷第100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51至52頁),堪信為真實,惟單就此事實,仍難以直接推論系爭機車係被告所撞倒;

而被告辯以:系爭機車倒下時很緊張,所以將系爭機車扶起並留下聯絡方式,原本想說賠錢了事,但後來覺得估價不合理,就不賠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並無違於常情。

況證人即被告友人陳詩涵具結證稱:當時跟被告逛完夜市後去系爭停車場取車,被告沒有碰到系爭機車,被告機車與系爭機車的距離至少有1到2公尺,系爭機車可能是因為中柱沒有停好,或是地板斜斜的,才會倒下,而且那天風很大,也有可能被風吹倒等語(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又系爭停車場地板有裂痕,且有些微高低落差等事實,有被告提出之系爭停車場照片3張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71、73頁),則系爭機車之所以倒下,是否係因被告碰撞所致,抑或係因傅正熙沒有停放好、地板裂痕、風大或其他因素所致,仍有疑問。

從而,原告既然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機車之車體受損係被告碰撞所致,則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之損害,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