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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蘇進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971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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