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162,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金宏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沈○○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沈金宏、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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