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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石立春之被繼承人徐奇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查報石立春及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為何。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銅鑼鄉福安段) 1 1336地號 2 1145地號 3 1147地號 4 1148地號 5 1149地號 6 115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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