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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玉鳳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梁玉鳳之應繼分比例。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聲請人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2月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苗栗市聯合段) 1 952地號土地 2 95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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