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邱家桂
被 告 邱素瓊
邱素靖
邱素真
邱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存在,而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3,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9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