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馬銀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瑞祥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
二、被告蔡瑞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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