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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洊榮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黃信義嘗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異動索引(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祭祀公業黃信義嘗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人)黃文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羅勝耀,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非羅勝耀,原告應提出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編號 土地(苗栗縣頭份市) 1 六合段1487號土地 2 六合段1488號土地 3 頭份市○○段000號土地 4 頭份市○○段000號土地 5 頭份市○○段000號土地 6 頭份市○○段000號土地 7 頭份市○○段000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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