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謝志林即謝燕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林即謝燕霖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下同)14,063,177元(計算式:本金2,800,000元+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11,263,177元=14,063,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3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80萬元 84/12/15 113/1/17(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8+17/365+17/366 11.95 9,399,926元 2 違約金 280萬元 84/12/15 85/6/14 17/365+166/366 1.195 16,734元 3 違約金 280萬元 85/6/15 113/1/17(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7+200/366+17/366 2.39 1,846,517元 合計 11,263,177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