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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李**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抵押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就所有權人杜美儀之權利範圍記載為「4分之1」,與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所有權人杜**權利範圍為「2分之1」不符,請確認附表內容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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