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史文祥
江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能間請求機車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中,除車牌號碼「NML-5805」號機車外,未記載請求過戶之另13部機車之車牌號碼,應予補正。
二、陳報上開14部機車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
三、提出被告陳慶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