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425,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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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史文祥

江堉宏

被 告 陳慶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機車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請求過戶之機車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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