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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思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350元(計算式:本金345,859元+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合計9,491元=35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5,266元 113年1月25日 113年2月15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22/366)年 8.42% 178元 2 利息 36,982元 113年2月13日 113年2月15日 (3/366)年 10.9% 33元 3 利息 273,611元 112年12月7日 113年2月15日 (25/365+46/366)年 15.9% 8,447元 4 違約金 273,611元 112年12月8日 113年2月15日 (24/365+46/366)年 1.59% 833元 合 計 9,491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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