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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賴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807-30地號土地807-32地號土地2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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