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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曾忠雄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約多少平方公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原告民事起訴狀漏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陳貴裕之住居所,應具狀補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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