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54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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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傅絃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俊杰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有被告以外之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應具狀追加其他所有權人為被告,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被代位人鍾俊杰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附表一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
編號 地號 1 苗栗縣○○鄉○○○段000號地號 2 苗栗縣○○鄉○○○段000號地號 3 苗栗縣○○鄉○○○段000號地號 4 苗栗縣○○鄉○○○段00000號地號 5 苗栗縣○○鄉○○○段00000號地號 6 苗栗縣○○鄉○○○段00000號地號 7 苗栗縣○○鄉○○○段00000號地號 8 苗栗縣○○鄉○○○段00000號地號 9 苗栗縣○○鄉○○○段○○○○段00000地號 10 苗栗縣○○鄉○○○段○○○○段00000地號 11 苗栗縣○○鄉○○○段○○○○段000地號 12 苗栗縣○○鄉○○○段○○○○段000地號 13 苗栗縣○○鄉○○○段○○○○段000地號 14 苗栗縣○○鄉○○○段○○○○段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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