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55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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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被 告 趙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俊智間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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