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吉史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新竹縣峨眉鄉水流東段) 1 924地號土地 2 926地號土地 3 927地號土地 4 929地號土地 5 931地號土地 6 932地號土地 7 936地號土地 8 938地號土地 9 943地號土地 10 978地號土地 11 979地號土地 12 578地號土地 13 579地號土地 14 580地號土地 15 581地號土地 16 582地號土地 17 584地號土地 18 913地號土地 19 918地號土地 20 919地號土地 21 920地號土地 22 923地號土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