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明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志明之被繼承人張蔡淑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張志明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