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612,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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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彭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1,2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129,736元 2 利息 124,081元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21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9/366) 15% 124,081元×(29/366)×15% 1,475元 131,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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