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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黃碧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51,9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本金 204,220元 2 利息 204,220元 95年12月27日 113年2月6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7+5/365+37/366) 10.7% 373,985元 3 違約金 204,220元 95年12月27日 96年6月26日 (5/365+177/365) 1.07% 1,090元 違約金 204,220元 96年6月27日 113年2月6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6+188/365+37/366) 2.14% 72,618元 651,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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