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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湯鴻明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連發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徐連發、徐連登、徐潘双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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