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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森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堃輝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僅記載「相對人應給付仲介服務費4%之報酬」,未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請具狀補正。
二、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依聲請狀所載爭議情形,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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