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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蕭淑玲
代 理 人 邱晊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紙(下合稱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26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2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3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4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5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6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7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8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9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10 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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