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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玉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2年8月9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2年8月9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3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21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000000-0 普通股 1 143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000000-0 普通股 1 249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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