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勞執,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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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士銓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1項關於相對人願於同年月29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4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經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在案,依調解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13年2月26日府勞資字第1130041494號函所附之同年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卷第13至16頁),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記載:相對人願於同年月29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聲請人34萬元等語,並經聲請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確認,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

又相對人並未履行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載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卷第23至61頁),堪認相對人確實未履行其義務,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尚屬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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