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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楊菀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資遣費,並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4,880元,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依上開規定,本件係屬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聲請人得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徵金額為810元(計算式:2,430 ×1/3 =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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