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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連苡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幼安頭份日照中心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資方主張接獲匿名舉報,懷疑聲請人偷竊。」
、聲明第2項「組長副組長質疑為何攜帶包包至雇主家。」
、聲明第3項「不斷威脅,逼簽多份自白書等。」
,上開聲明未表明請求事項、金額、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未具體特定。
二、相對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教養院之最新法人登記變更資料表正本,及蔡恩瑩、謝淑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相對人之姓名資料。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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